问题 | 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代书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代书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晰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事务。 同时,代书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比如,代书人若与继承人存在经济往来或者亲属关系,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影响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导致遗嘱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若代书人本身心智不健全或者存在认知障碍,无法准确表达和记录遗嘱人的意愿,这样的代书遗嘱显然是不可靠的。 二、未遵循法定形式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负责代书。 完成代书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需要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一系列的形式要件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比如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者没有注明日期,都可能使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果代书遗嘱是在遗嘱人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立,那么该遗嘱因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无效。 例如,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误以为自己的财产状况不佳,从而诱导其立下不符合自身真实想法的遗嘱,这种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四、见证人不符合条件 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否则,代书遗嘱无效。 因为这些情况下,见证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可能会影响遗嘱的真实性。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代书遗嘱,找与自己继承人小李有亲属关系的小胡代书,且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未遵循法定形式。小朱在受欺诈情况下立下遗嘱,遗嘱完成后代书人未签名也未注明日期,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代书人小胡与继承人小李有亲属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相应资格,可能影响遗嘱真实性和客观性,使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未签名及未注明日期,未遵循法定形式,遗嘱效力存疑,易被认定无效。 3、小朱是在受欺诈情形下立遗嘱,意思表示不真实,该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愿,不具有法律效力。 4、小胡作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其公正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会影响遗嘱真实性,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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