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立的遗嘱大于先立的遗嘱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后立的遗嘱并非一定大于先立的遗嘱,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说明:
一、一般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在《民法典》实施后,通常遵循“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的尊重。 举例来说,假如遗嘱人一开始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给予大儿子。 但之后,由于某些原因,遗嘱人又重新立下一份遗嘱,将该房产指定给小儿子。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以最后这份遗嘱为准,房产也就归小儿子所有。 二、公证遗嘱效力的变化 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 然而,《民法典》实施后,情况发生了改变,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同样遵循“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判断一份遗嘱是否有效,不能仅仅依据订立的先后顺序。 主要需看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能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同时,还要结合遗嘱订立的时间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哪份遗嘱是有效的,从而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合理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先后立了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表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又立了一份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小胡,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引发房产归属争议。且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关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在《民法典》实施后,遵循“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则,小朱后立的遗嘱将房产指定给小胡,通常应按此份遗嘱执行,房产归小胡所有。 2、虽然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判断遗嘱有效性需综合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要件及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思表示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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