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死亡留下遗嘱是否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细致判断:
一、遗嘱形式方面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全部内容,不能打印或由他人代写,写完后要亲自签名,并准确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如果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这些法定要求,那么这份遗嘱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遗嘱人行为能力方面 立遗嘱时,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如果在立遗嘱时,遗嘱人已经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因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例如因某些疾病导致认知能力部分丧失,那么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方面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况。 而且,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若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将遗产分配给非法组织,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将遗产留给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等,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嘱通常才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内容涉及将部分房产分给小丽。但该遗嘱是打印形成,仅有小朱签名及日期,无其亲自书写内容。且小朱立遗嘱时正患严重精神疾病,认知能力受影响。同时,遗嘱中处分的部分房产实际为小朱与小静的共有财产。此遗嘱有效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遗嘱形式看,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小朱的遗嘱为打印形成,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求,形式上存在瑕疵。 2、在遗嘱人行为能力方面,立遗嘱时小朱患严重精神疾病,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无法清楚认识行为意义和后果,所立遗嘱应无效。 3、从遗嘱内容看,遗嘱处分了与小静共有的房产,并非完全是小朱个人合法财产,内容存在问题,该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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