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房产顺序怎么排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房产的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范畴较为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的子女,他们在法律上享有明确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在房产继承上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权继承养父母的房产。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可通过订立遗嘱指定特定人员继承房产,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同时,小朱生前曾订立遗嘱指定小静继承该房产,这引发了小李、小胡和小丽对房产继承权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法定继承,小李、小胡、小丽和小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都有房产继承权。但小朱订立了遗嘱指定小静继承,根据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小静依遗嘱可继承房产。 2、虽然小李是婚生子女、小胡是非婚生子女、小丽是养子女,在法定继承中都有平等继承权,但在此案中因有遗嘱指定,他们不能再按法定继承该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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