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财产顺位继承人怎么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财产的顺位继承人确定,要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确定继承人之前,需先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会采取均等分割的方式,也就是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分割时,房产价值会进行评估,然后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 这样做是基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对财产的共同贡献原则。 二、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继承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里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比如,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需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份额可能不均等。 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会予以适当照顾。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小朱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的小胡,以及小朱的父母,与小丽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如何分割及各继承人的顺位和份额问题。 案情分析: 1、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小丽和小朱各占一半份额。小朱的一半份额作为其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2、小丽作为配偶、小胡作为子女、小朱的父母作为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对小朱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一般应均等分割小朱的遗产份额。若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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