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房产局认可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在房产相关事务中,通常是会得到房产局认可的,不过这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形式要件方面 1.遗嘱内容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这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操笔,将自己对于房产等财产的分配意愿完整、清晰地记录下来,不能由他人代笔。 比如,遗嘱人要明确写出房产具体的坐落位置、分配给哪个继承人等关键信息。 2.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 签名是确认遗嘱真实性和遗嘱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印章代替。 3.注明书写遗嘱的年、月、日。 准确的日期有助于确定遗嘱的时间顺序,判断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最后真实的意愿表达。 二、实质要件方面 1.立遗嘱时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逼迫或者欺骗下订立的遗嘱。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自书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房产局在办理房产过户等事宜时,一般会认可其效力。 但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辅助材料,以保障遗嘱真实合法。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李,但遗嘱未注明日期。小朱去世后,小李持遗嘱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房产局以遗嘱缺少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为由暂不认可。小胡作为小朱另一亲属,主张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要求注明年、月、日,小朱的遗嘱缺少日期,无法准确确定遗嘱时间顺序,难以判断是否为其最后真实意愿表达,房产局暂不认可有合理依据。 2、从实质要件看,虽无证据表明小朱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但因形式要件欠缺,该遗嘱效力存疑,小胡主张遗嘱无效在形式要件层面有一定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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