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遗产继承权的顺序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遗产继承顺序有着明确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子女涵盖范围较广,不仅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关系确立了与养父母的亲子关系,也在继承之列,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方面,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后,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房屋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 此外,被继承人还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能够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该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相应地,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小朱有配偶小丽、养女小静,还有姐妹小胡和小李。小朱生前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但小胡认为自己对小朱照顾多,应参与房屋继承,与小丽、小静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小丽作为配偶、小静作为养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优先继承小朱的房屋遗产。 2、小胡作为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小胡一般不参与继承,所以小胡主张参与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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