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继承共有房产如何分割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共同继承共有房产的分割,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1.协商分割 继承人之间可以展开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依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和意愿来对房产进行合理分割。 比如,在一个家庭中,有的继承人可能因为长期居住在该房产中,对其有深厚的感情,所以更希望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可以通过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经济补偿,来实现房产的分割。 补偿的金额可以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及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来确定。 2.实物分割 当房产在物理结构上具备可分割的条件,并且分割之后不会对房产的使用价值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就可以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例如,房产是一套较大的别墅,有多个独立的区域,各继承人就可以按照各自的份额取得相应部分的房产,像有的继承人分得一楼区域,有的分得二楼区域等。 3.变价分割 把房产进行出售,然后将所得的价款按照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公平分配。 比如房产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较为活跃,出售房产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那么这种方式就比较合适。 4.作价补偿 由其中一位继承人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这位继承人需要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采用哪种分割方式,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实际情况、继承人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继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共同继承了一套房产,在分割时产生争议。小朱因长期居住对房产感情深想获所有权并补偿他人;小李认为房产可实物分割,按区域各自占有;小胡则主张变价分割后分钱,三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协商分割方面,小朱虽有意愿补偿获所有权,但未与小李、小胡就补偿金额等达成一致,因补偿金额需依据房产价值和继承份额确定,各方看法存在差异。 2、实物分割上,房产是否真能在不影响使用价值下进行物理分割存疑,小李主张缺乏充分可行性依据。 3、变价分割中,虽房产所在区域市场活跃,但小朱因情感因素不愿出售,导致此方案难以实施。 4、作价补偿同协商分割类似,因补偿标准等问题未协商好,无法确定由谁取得所有权并补偿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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