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的顺位和比例怎么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涉及到顺位和比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承顺位 房产继承时,继承人是有先后顺序的。 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配偶指的是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产,此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比例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像那些身患重病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份额。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比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当然,若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其有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还有兄弟姐妹小静。在房产继承时,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继承,且主张应与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相同比例分配房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继承顺位规定,小李、小胡和小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优先继承房产,小静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应参与此次房产继承。 2、在继承比例方面,若不存在特殊情况,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但若其中有生活困难又缺劳动能力,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情况,可适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则应不分或少分,具体分配也可由继承人协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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