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胎儿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胎儿本身不存在所谓继承人的说法,主要涉及的是胎儿的继承权益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留份额 我国《民法典》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相关的情形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比如,在一个家庭中,当长辈去世进行遗产分割时,就需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胎儿情况。 这是因为胎儿虽未出生,但也有其应得的权益。 然而,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必须为胎儿预留相应的继承份额,以保障其潜在的权益。 二、出生情况决定权益归属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胎儿就依法能够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由于胎儿刚出生,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这份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和保护。 比如,法定代理人可以将这笔财产合理地进行储蓄、投资等操作,以保障胎儿日后的生活和成长。 -要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那么之前为其保留的份额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胎儿的权益,也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原则。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丽怀孕。在遗产分割时,对于是否要为胎儿预留份额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胎儿未出生不应预留,有人则认为应按法律规定预留。后来小丽产下胎儿,胎儿的出生情况又引发了关于此前预留份额归属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预留份额,因为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等与自身利益相关情形时,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小朱的遗产分割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 2、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其能取得预留份额,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管理保护;若娩出时为死体,预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小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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