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妻子及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再婚妻子及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再婚妻子的继承权 在一般情形下,再婚妻子作为配偶,在法律上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丈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这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赋予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二人的婚姻是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在丈夫不幸去世后,再婚妻子就有权继承其遗产。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再婚妻子都有权参与分配。 二、再婚妻子带来子女的继承权 (1)如果是再婚妻子带来的与前夫所生子女,且在日常生活中,该子女未与现任丈夫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现任丈夫没有对该子女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也没有在生活上对其进行照料和关爱等,那么该子女对现任丈夫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2)反之,若该子女与现任丈夫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现任丈夫长期抚养该子女、供其读书等,那么该子女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现任丈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三、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作为亲生子女,毫无疑问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他们与父亲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在父亲去世后,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再婚,婚后共同购置房产、存有存款。小丽带来与前夫所生子女小静,小朱对小静生活、教育很少关心。后小朱去世,再婚后二人又育有子女小胡。此时在遗产分配上,对于小静是否有继承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作为小朱的再婚配偶,其婚姻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分配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存款等财产。 2、小静未与小朱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小朱未对其提供生活、教育费用及生活照料,所以小静对小朱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3、小胡作为小朱再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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