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推翻遗嘱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推翻遗嘱需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的有效性与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紧密相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例如,当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昏迷状态,意识不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处于精神错乱状态,思维混乱,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下所立的遗嘱都不能被认可。 因为立遗嘱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具备清晰的思维和判断能力。 二、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他人通过欺骗手段,编造虚假信息,使遗嘱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立下违背其内心想法的遗嘱;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遗嘱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立下遗嘱,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同样无效。 三、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 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若不满足这些形式要件,遗嘱可能无效。 四、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 若存在多份遗嘱,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前提是该遗嘱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一份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且最后一份遗嘱是在其受小胡胁迫、意识不清状态下所立。小朱去世后,小丽主张按最后遗嘱分配遗产,小静则认为部分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受胁迫且意识不清时立的遗嘱,因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无效。 2、未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此份遗嘱亦无效。 3、在存在多份遗嘱且部分无效,内容冲突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最后遗嘱为准,而应确定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遗产分配。 4、若无法确定有效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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