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怎样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必须身处危急情形之中。 2.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 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见证人还需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比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不能是与他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人员。 3.遗嘱内容要表述明确: 遗嘱人要清晰、准确地表达出对遗产的处分意愿。 要明确遗产的具体范围,比如房产的具体位置、存款的金额及存放银行等;还要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避免模糊不清产生歧义。 4.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规定: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需注意,口头遗嘱在实际应用中较容易引发争议。 一旦条件不满足或者存在瑕疵,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所以,若非紧急情况,建议优先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更为稳定且证明力更强的遗嘱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重伤昏迷时,口头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当时只有与小李有债权关系的小胡在场见证。后小朱经抢救脱离危险,能书写遗嘱时却未再立遗嘱。之后,小丽作为小朱另一亲属,对该口头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小朱车祸重伤昏迷属于危急情况,符合口头遗嘱危急情况前提条件。 2、仅有小胡在场见证,且其与小李有利害关系,不满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条件。 3、遗嘱内容虽明确房产留给小李,但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存在瑕疵。 4、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用书面等形式立遗嘱,按规定此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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