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几年之内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一、紧急情况下订立有效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 比如,遗嘱人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垂危,或者遭遇突发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面临生命危险,在这种紧急时刻无法通过正常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例如,病人经过紧急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能够正常书写或进行录音录像操作了,这时口头遗嘱便不再有效。 二、需有见证人 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为他们无法准确认知和表达相关内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以保证遗嘱的公正性。 三、有效期判断 只要危急情况没有消除,并且满足见证等法定条件,口头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固定的有效期时长说法。 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垂危时订立口头遗嘱,有两个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后经救治小朱脱离危险,能正常书写,但未另立遗嘱。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小胡认为口头遗嘱有效,继承人小李则认为已失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当时有见证人,符合口头遗嘱订立条件。但之后危急情况消除,小朱有能力以书面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规定,此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应失效。 2、从有效期判断来看,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另立遗嘱,口头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小李的观点正确,小胡主张口头遗嘱有效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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