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顺序继承人怎么排序出来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人的顺序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里的合法婚姻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经过登记等法定流程确立。 比如,双方自愿结合,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情况,这样的夫妻双方在继承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子女:包括多种类型。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未建立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3.父母:有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收养子女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与继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继承顺序是法定的,通常不能随意变更,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朱的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养母小静都主张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遗产,而小朱的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小丽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继承,双方就继承顺序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小朱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2、小胡虽是非婚生子女,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小静作为小朱的养母,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4、小丽作为小朱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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