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至少需要几个见证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口头遗嘱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其中一个关键要点就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有具体规定。 当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时,比如遭遇突发的重大疾病、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危及生命等紧急状况下,可以选择立口头遗嘱。 而此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并且,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如亲自书写遗嘱内容,或者通过录音录像形式清晰、准确地记录遗嘱内容来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2.见证人条件: 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 其次,不能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避免因自身利益关系影响遗嘱的公正性。 同时,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他们的近亲属、债权人等。 3.注意事项: 口头遗嘱是在特殊危急情况下采用的遗嘱形式。 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具备通过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能力时,口头遗嘱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了确保遗嘱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遗嘱人尽量采用书面等更为妥当的遗嘱形式,以保障遗嘱内容能准确、持久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但当时只有小丽一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身体恢复,能够书写遗嘱,却未重新立书面遗嘱。之后小朱去世,小李和小胡就该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案件中只有小丽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该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2、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有能力立书面遗嘱却未立,之前的口头遗嘱也因不符合后续法定条件而失去效力,小朱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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