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与子女的继承权归谁所有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均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具体情况阐释如下:
一、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处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位置,拥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里所指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多种情形。 首先是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他们与父母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自然享有继承权。 其次是非婚生子女,尽管其出生不符合传统婚姻规范,但他们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再者是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也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同样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在分配遗产份额时,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 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残疾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等,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二、父母对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父母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其中包括生父母,这是基于自然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 养父母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与养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也具备继承继子女遗产的资格。 继承开始后,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若存在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若有遗赠扶养协议,就按照协议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亲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小李、养女小静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小胡均主张继承权,且小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小朱生前留有遗嘱部分财产给小丽。争议点在于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及遗嘱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因其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2、小静作为养女、小胡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均有法定继承权,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 3、小朱的亲生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4、小朱生前遗嘱部分财产给小丽,有遗嘱的部分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其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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