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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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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按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分类

信用卡透支可以区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

(一)善意透支

信用卡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账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的情况下,按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超过自己的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余额支取款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善意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在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或者发卡银行授权的限额内。根据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透支限额一般按照信用卡的不同种类规定为1万元、5千元、1千元不等。(2)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我国各商业银行将归还本息的期限规定为1个月。信用卡善意透支实质上是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借款,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贷服务,属于合法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二)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则是指违背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即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信用卡透支。具体来说,恶意透支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没有归还本息。

三、构成条件

构成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为合法持有人,这是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区别于其他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关键点。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行为人有超限情况。这里的所谓的超限应包括规定限额和超过规定期限两种情况。所谓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笔者认为在技术上,不论是单笔透支还累计透支,不论是人工透支还是ATM(自动取款机)透支,不论是本地透支还是异地透支,持卡人均不能超过其发卡行规定的透支限额完成透支,这在技术上是行不通的。因此,“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透支限额”的规定很难正确解读。

关于“超期限”的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1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犯罪。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而且还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归还,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

第四,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规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持卡人虽然违反有关透支的规定,但只要经发卡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只有经过催收后仍然不归还的,才构成恶意透支。

四、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9年2月,袁某在安徽省全椒县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袁某通过ATM机采取取现、网上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12738.9元,拖欠利息3167.05元。期间安徽省全椒县建设银行金融部以多种形式多次向其催收,并与之签订还款计划,然被告人袁某至案发前一直分文不付,显而易见袁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构成超期透支。2010年8月14日,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投案前归还了全部透支款16848元。
分歧: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袁某的辩护人提出:袁某在主观上没有利用信用卡诈骗以达到非法占有银行钱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要件,对于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刑法》在第196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审判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依法界定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区别。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即合法持卡人。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合法手段经过发卡行申领并经核准领取信用卡,而是通过伪造、骗领、捡拾、盗窃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则不能成为恶意透支中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使用骗领卡、冒用他人卡、盗窃他人卡等行为,不应以恶意透支型诈骗论处。

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四、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的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骗领的、伪造的、作废的、拾到的或窃来的信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对象,而是诈骗或盗窃的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透支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把握以下标准:

一、如果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拖支现象;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则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构成犯罪。此外对因信用卡或者身份证一起丢失后,为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因有的银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接受该利率支付利息而引发的纠纷;因发卡银行管理制度不严,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事项而引起的纠纷等只能按照一般的经济纠纷处理,而不能将持卡人经发卡行催收不还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恶意透支。

二、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一般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但是应当允许持卡人提出反证,如果持卡人确有事实证明尽管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未能归还,但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或不能返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恶意透支不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透支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在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本案中,袁某在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长达一年多时间里,通过ATM机取现、网上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12738.9元,拖欠利息3167.05元。期间建行金融部以多种形式多次向其催收,并与之签订还款计划,然而被告人袁某一直分文不付,显而易见袁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构成超期透支。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1273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透支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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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