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无效的情形及相关处理办法如下:
一、遗嘱无效的具体情形 1.行为能力缺失导致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像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所立遗嘱同样无效。 2.非真实意思表示导致无效: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若遗嘱人是在受欺诈,如被他人欺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受胁迫,如被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下订立遗嘱,那么该遗嘱无效。 3.伪造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即非遗嘱人真实订立的遗嘱,严重违背遗嘱人的意愿,自然是无效的。 4.篡改内容无效:遗嘱若被篡改,被篡改的那部分内容不能反映遗嘱人的原意,所以这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无效后的遗产处理 遗嘱被认定无效后,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争议解决方式 若相关继承人在处理遗嘱无效情况时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沟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遗嘱,但其在立遗嘱时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对该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小胡认为遗嘱有效应按其分配遗产,小李则认为遗嘱无效应法定继承。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立遗嘱时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此遗嘱无效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小李和小胡作为小朱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他们共同继承小朱的遗产。若二人仍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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