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公证遗嘱在遗嘱之前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证遗嘱在其他遗嘱之前的相关情况,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旧法规定)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特殊的效力优先地位。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和证明的遗嘱形式,其程序相对严谨。 这意味着,一旦有公证遗嘱存在,即便之后遗嘱人又订立了新的遗嘱,只要新遗嘱未经过公证,一般情况下都以公证遗嘱为准。 二、《民法典》的新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 这是基于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遗嘱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的变化,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而且,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综上,若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情况,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若是《民法典》施行后,则要根据遗嘱人后续行为及遗嘱订立时间等综合判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早年立下公证遗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后来小朱又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小胡继承。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两份遗嘱效力该以哪份为准,尤其是涉及《民法典》施行前后规定变化的适用问题。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去世在《民法典》施行前,按照旧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房产应按公证遗嘱由小李继承,因为当时公证遗嘱具有特殊的效力优先地位。 2、若小朱去世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有绝对优先效力,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房产应由小胡继承,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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