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急情况的存在 遗嘱人必须处在危急情形当中。 例如,在生命垂危时,身体极度虚弱,已无力进行书写或采取其他更正式的立遗嘱方式;或者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身处危险环境,随时面临生命威胁,导致无法安稳地通过书面等形式订立遗嘱;又或者突发重大事故,像交通事故、火灾等,使得遗嘱人处于紧急且危险的状态,不具备以常规方式立遗嘱的条件。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理解相关事务。 其次,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不能存在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公正见证的因素。 同时,还得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并能在后续需要时如实作证。 三、口头表述明确清晰 遗嘱人在表述时,要清楚、准确地表达对遗产的处分意愿。 明确遗产的范围,例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具体财产;还要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如按比例分配或者指定某项遗产由特定继承人继承等关键内容。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规定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 只有严格遵循这些要件,才能确保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后续出现遗产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后生命垂危,无力书写遗嘱,便在两位邻居小李和小胡在场见证下口头立下遗嘱,表明房产由儿子小丽继承,存款由女儿小静继承。后小朱病情好转,脱离生命危险,但未再另立遗嘱。小丽和小静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车祸时生命垂危,符合危急情况存在这一要件。 2、小李和小胡作为见证人,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能理解遗嘱内容并如实作证,则满足见证人条件。 3、小朱明确表述房产和存款的分配,口头表述明确清晰。 4、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用书面等形式另立遗嘱,按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所以该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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