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亲属不可以做证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亲属作为证人的相关规定有着明确的界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部分亲属不能作为证人,或者其证言的证明力会受到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 在一些涉及财产分配、权益纷争等案件中,比如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当涉及到遗产的分配问题时,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亲属,由于他们与遗产的分配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作证时有意无意地偏向对自己有利的一方。 所以,这类亲属的证言往往会因为存在偏向自身利益的可能性而受到质疑。 二、精神状态不适合作证的亲属 如果亲属存在精神障碍,像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痴呆症等,导致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法准确地感知、记忆和陈述案件事实,那么这样的亲属就不能作为证人。 因为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可能是模糊不清、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不具备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 然而,亲属并非绝对不能作为证人。 一般而言,只要亲属能够客观、真实地陈述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且不存在法定的不能作证的情形,其证言是可以被采纳的。 只是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于亲属证言会更加谨慎,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引发遗产继承纠纷。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小李的配偶小静作为亲属作证,有意夸大某些事实,想让小李多得遗产。另外,小胡的亲属小丽患痴呆症,也欲作证。争议点在于小静和小丽的证言能否被采纳。 案情分析: 1、小静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偏向小李一方,其证言存在偏向自身利益的可能性,会受到质疑,证明力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2、小丽患有痴呆症,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无法准确感知、记忆和陈述案件事实,不具备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其证言不能被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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