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和公证哪个优先一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效力层面,公证遗嘱的效力曾经具备优先性。
然而,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今已不再对遗嘱形式的效力进行高低区分,而是统一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作为判定依据。 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1.旧规的具体情况: 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公证遗嘱需要经过公证机构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和证明程序。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等多方面进行细致审核。 正因如此,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在多种遗嘱形式中,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例如,即便之后立有其他形式的遗嘱,若存在公证遗嘱,一般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2.新规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实施后,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比如,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像将遗嘱中打算留给某子女的房产出售,这便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而且,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综上所述,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重点在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例如,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书写、见证等要求,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又自书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小胡,两份遗嘱内容抵触。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和后立自书遗嘱哪个效力优先。 案情分析: 1、按照旧规,公证遗嘱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公信力和证明力高,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房产应归小李。 2、依据《民法典》新规,遗嘱人有撤回、变更遗嘱权利,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房产应归小胡。遗嘱重点在于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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