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法定继承人有什么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法定继承人相关要求具体阐释如下:
一、主体范围 法定继承人涵盖了多个亲属类别。 首先是配偶,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 子女方面,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确立关系后,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如此。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姐妹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有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通过收养关系形成的养姐妹,以及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二、行为能力要求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真实意愿。 若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三、遗嘱形式要求 遗嘱形式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清遗嘱内容,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确保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尤其对于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子女小李、小胡及养女小丽。小静主张自己作为小朱的继女且有扶养关系也应有份,且质疑遗嘱有效性,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差可能无行为能力,遗嘱形式也不规范,还称未给缺乏劳动能力的自己留份额。 案情分析: 1、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依法应享有继承权。 2、若小朱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所立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3、遗嘱形式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未签名注日期等,其有效性存疑。 4、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遗嘱应保留其必要遗产份额,否则该部分内容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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