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去世谁是第一继承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双方,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2.子女: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们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障,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继承权。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 生父母,即亲生父母。 养父母,经合法收养程序收养子女的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遗产份额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存在特殊情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小静和小丽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静认为自己照顾小朱多应多分,小丽则主张均分,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遭质疑。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这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其权益受法律保障。 3、小静和小丽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小静能证明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若小丽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应少分或不分;若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均等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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