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份遗嘱不一样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两份遗嘱内容不一样是否有效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具体判断:
一、遗嘱形式与订立时间方面 首先,若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清楚地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当出现这种情况,且后一份遗嘱的订立时间靠后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后一份遗嘱是有效的。 其次,要是先订立的遗嘱经过了公证程序,而后一份遗嘱没有进行公证。 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效力,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 二、遗嘱能力与真实意思表示方面 一方面,若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比如遗嘱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已经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另一方面,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并非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的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他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做出违背自身意愿的遗嘱内容。 综上所述,判断两份不一样遗嘱的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内容不同。第一份是自书遗嘱,按要求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份遗嘱订立时间在后,但第一份遗嘱经过了公证。且小朱订立第二份遗嘱时,被怀疑可能受胁迫,存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从遗嘱形式与订立时间看,虽第二份遗嘱时间靠后,但第一份是公证遗嘱,依据规定,通常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从遗嘱能力与真实意思表示方面,若小朱订立第二份遗嘱时确实受胁迫,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份遗嘱无效;若无法证实受胁迫,而小朱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则需按相关规定判断两份遗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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