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包括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占据重要地位,具体包括: 1.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和相互扶持的义务而产生的。 2.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也可作为法定继承人。 3.父母:有生父母,即生育自己的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关系成为自己父母的人;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符合条件时同样具有继承权。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人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这类人群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嘱继承,以体现对其付出的认可。 遗嘱人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指定上述主体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配偶小李,部分给养子女小胡。然而,小朱的亲生父母认为小胡并非亲生,不应有继承权,且小李在小朱生病期间照顾不周,也不应继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小朱的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享有继承权利,其在小朱生病期间照顾情况不影响其法定继承权。 2、小胡作为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了亲子关系,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小朱亲生父母的异议不成立。 3、遗嘱人小朱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指定上述主体继承其遗产,其遗嘱应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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