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不是遗产范围内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类通常不属于遗产范围,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权利 这类权利和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像人身自由权,它保障的是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身行动的自由;生命健康权关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名誉权体现的是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评价;肖像权则是对个人肖像的使用和保护权利等。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这些权利自然就不复存在了,所以无法作为遗产让继承人继承。 二、专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 再如丧葬费,是专门用于安排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有特定的用途,也不属于遗产范畴。 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像采矿权,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特定主体才享有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狩猎权同样是基于特定身份或行政许可获得的。 这些权利不能随意继承,因为它们涉及到国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四、承包经营权 一般来说,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 当承包户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经营仍以户为单位继续开展,所以通常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家属在遗产分配时产生争议。争议点在于小朱生前的人身权利(如名誉权)、死后的抚恤金、享有的采矿权以及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家属们对此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 1、小朱的人身权利与特定人身紧密相连,其死亡后这些权利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让继承人继承。 2、抚恤金是给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并非小朱生前财产,丧葬费有特定用途,均不属于遗产范畴。 3、采矿权涉及国家资源分配管理,不能随意继承。 4、家庭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小朱去世不影响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通常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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