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持。 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能够依法继承相应的财产份额。 2.子女:包括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其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家庭一员,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也属于法定继承人。 3.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行为与养子女建立法律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照顾关系。 4.特殊情况: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体现了对赡养行为的认可和鼓励。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在家庭中有着重要地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小静和小丽。小胡认为自己和小李应平分财产,小李则认为小静、小丽也应参与分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小丽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在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并非小胡主张的仅他和小李平分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小李、小胡、小静和小丽共同继承小朱的财产,依法分配相应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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