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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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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民事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

二、民事执行中止的情形

民事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第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和申请延期执行都是他的权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应当中止执行程序,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执行程序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权利主体,另一方为义务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方,执行程序就无法进行。因此,如果在执行过程 中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这就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执行程序。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有的继承人应当承担义务但却故意逃避、拒绝承担,则需进行工作。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需要一定时间办理,因此,必须中止执行程序。

第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在执行过程 ,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等待他的权利义务承担人承担权利或者义务。

第五,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四项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或突然出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执行中止。

三、民事执行中止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中止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二是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执行程序一经中止,执行人员在未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 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执行中止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 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

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执行中止前的一切执行活动,不因执行中止而失去效力。当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继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自执行程序恢复时自行失效。

四、民事执行中止的程序规制

案件的中止执行程序的规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事关民生,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由于中止执行缺乏明确、可操作的程序规范,因此设置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中止执行程序规范显得更加重要。笔者认为,中止执行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个阶段:

(一)民事中止执行的准备。

该阶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止执行提起的主体。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实现权利的公力救济手段有选择权,当然可以成为提起中止执行的主体。笔者认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成为提起中止执行的主体,其理由在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实际困难要求中止执行的,可以要求其申报自己的财产进行审查,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依查证的情况,依职权主动提起中止执行。第二,释明权利。不论是申请执行人提起,还是被执行人提起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都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告辞权利、义务和风险。

(二)民事中止执行的调查。

中止执行的调查要贯彻穷尽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调查措施的原则。调查应当组成合议庭,实行裁决和执行实施分权运行的法院可由执行裁决组进行调查。提起中止执行的主体应当提供书证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提起主体以外的当事人,要保证其充分行使陈述权和辩论权。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不具备中止执行条件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重新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继续执行。

(三)民事中止执行的裁决。

经调查中止执行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和尚未执行的债权,仅就尚未执行的债权中止执行。

五、民事中止执行的依据

中止执行的依据,也就是中止执行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民事执行中止相关词条

  • 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执行庭立案后执行法官依照法庭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的过程。

  • 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 民事执行申请

    民事执行申请,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

  • 民事执行终止制度

    执行终结即指债权的全部实现、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名义所载债权绝对不能实现以及全部撤销执行处分时,执行机关决定最后完结执行程序,停止执行措施的行为。

  • 执行中止制度

    民事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民事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

  •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 民事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 执行中止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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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