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的有效期有多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遗嘱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有效期限制,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其效力可能会发生改变,下面为你详细说明:
一、遗嘱人立新遗嘱 遗嘱人拥有随时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同时,这份新遗嘱也按照规定经过了公证程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公证遗嘱就会取代原来的公证遗嘱生效。 二、法定情形出现 当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遗嘱生效前,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财产已经灭失、部分灭失,或者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等。 三、遗嘱无效事由 如果存在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立下遗嘱,这些都属于导致遗嘱无效的法定事由。 一旦出现这类情况,即使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也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总之,只要不存在上述这些会导致遗嘱变更、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公证遗嘱就会一直保持其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小朱因家庭矛盾,又立新公证遗嘱把房产留给小胡,新遗嘱与原遗嘱抵触。且遗嘱涉及房产在遗嘱生效前因自然灾害灭失。另外,有人怀疑小朱立第一份遗嘱时受胁迫。 案情分析: 1、小朱立新公证遗嘱且与原遗嘱抵触,根据相关规定,新的公证遗嘱取代原公证遗嘱生效,所以原遗嘱中关于房产给小李的内容失效。 2、房产在遗嘱生效前灭失,涉及该房产的遗嘱内容无法执行而失效,不管是新遗嘱还是原遗嘱中关于此房产的安排均不再具有可执行性。 3、若小朱立第一份遗嘱时确实受胁迫,那么该公证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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