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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的遗嘱和最后遗嘱以哪个为准确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对于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的效力认定,会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一、《民法典》实施前的情况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话,即便之后又订立了新的遗嘱,但只要新遗嘱不是公证遗嘱,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公证遗嘱为准。
具体来说,公证遗嘱的订立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由公证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证明。
这种严格的程序保障了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所以,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二、《民法典》实施后的情况
《民法典》实施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它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当出现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是因为《民法典》更加注重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发生改变。
所以,遗嘱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
而其最后表达的意志,最能体现其真实想法,理应得到尊重。
综上所述,要确定以哪个遗嘱为准,关键在于遗嘱订立的时间以及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早年经过公证的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又自书一份遗嘱,表明房产由小胡继承。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点在于两份遗嘱效力认定,涉及《民法典》实施前后规定差异。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去世在《民法典》实施前,依据当时法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小朱的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即便后来有新的自书遗嘱,一般也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产应归小李。
2、若小朱去世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朱最后的自书遗嘱表明房产由小胡继承,那么房产应归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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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2: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