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不公证有无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不公证同样是有效的,下面为你详细说明:
一、公证非遗嘱生效必备条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遗嘱的生效与否和是否经过公证并无必然联系。 公证遗嘱只是众多遗嘱形式中的一种。 实际上,遗嘱形式丰富多样,除了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 二、不同遗嘱形式的生效要求 各种遗嘱形式要生效,需满足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以自书遗嘱为例,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公证遗嘱特殊地位的改变 值得关注的是,以往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 但自《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 现在,多种遗嘱形式的效力处于平等地位,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变化更符合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最终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有公证遗嘱,也有自书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其又自书遗嘱表明房产留给小胡。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案情分析: 1、公证并非遗嘱生效必备条件,我国有多种遗嘱形式,小朱选择的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就是有效的。 2、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若小朱的自书遗嘱满足这些条件,就应认定有效。 3、《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小朱的房产应按自书遗嘱归小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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