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有什么条件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其心智健全,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想法。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做出违背其本意的财产分配决定,该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显然也无效,同时,若遗嘱被篡改,那么被篡改的内容同样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定要求。 例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分配财产,其找小李代书遗嘱,却只有小胡一人见证。且立遗嘱时,小李欺诈小朱,使其做出违背本意的财产分配决定,遗嘱内容还涉及处分小丽部分财产。之后小静得知此事,质疑遗嘱效力。 案情分析: 1、小朱立代书遗嘱仅有一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形式要求,此形式不合法。 2、小李欺诈小朱订立遗嘱,该遗嘱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依相关规定,受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处分了小丽财产,小朱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遗嘱内容不合法,此部分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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