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只给女儿不给妻子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只给女儿不给妻子的法律分析》
在法律层面,遗嘱只给女儿不给妻子这种安排是可行的,但要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只有这样,所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多种: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再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先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那部分,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要先划分出来。 剩下的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部分,遗嘱人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可以指定由女儿继承。 最后,若遗嘱涉及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妻子不属于这种情况,遗嘱人可按意愿将个人财产只留给女儿。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将财产只留给女儿小丽,不给妻子小静。小静对此表示不满,争议点在于该遗嘱是否有效,涉及小朱行为能力、遗嘱形式、财产分割及对小静权益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案情分析: 1、关于行为能力,若小朱精神正常,未受欺诈、胁迫,能理性处分财产,遗嘱在这方面有效;反之则可能无效。 2、遗嘱形式上,若为自书遗嘱,需小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则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等,符合形式才有效。 3、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分出小静部分,小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 4、若小静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小朱可将个人财产只留给小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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