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优先顺序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证遗嘱效力变化 公证遗嘱曾因经过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和证明,具有较高公信力和证明力,所以在以往其效力优先。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等多方面进行细致审核,确保遗嘱符合相关规定。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它与其他形式遗嘱如今具有同等效力。 这意味着在确定遗嘱效力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二、多份遗嘱冲突的处理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法律认可最后的遗嘱,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尊重。 三、遗嘱形式的合法要求 各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不然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以代书遗嘱为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出现遗嘱被篡改等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生活状况改变,又自书一份遗嘱,把房产给了小胡,两份遗嘱内容冲突。此外,小朱的代书遗嘱因见证人签名不全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公证遗嘱曾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实施后与其他遗嘱同等效力,所以小朱的公证遗嘱不再绝对优先,应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房产应归小胡。 2、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少见证人完整签名,可能导致该份遗嘱无效,无法据此分配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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