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最后一次为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一般来说,以最后一次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多份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若遗嘱人立下了多份遗嘱,而这些遗嘱的内容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部分,那么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每一份遗嘱所涉及到的财产,都将按照相应遗嘱的规定来进行执行和分配。 例如,一份遗嘱明确了房产的分配,另一份遗嘱对个人收藏品的归属做了安排,只要二者不冲突,就各自按规定执行。 2.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 当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其中存在公证遗嘱,那么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而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一规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的尊重。 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还必须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只有这样,遗嘱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可和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一份对房产做了分配,另一份对收藏品归属做了安排,两份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小胡认为两份遗嘱都应有效按规定执行,而小李却认为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产生争议。此外,小静生前立的多份遗嘱内容抵触,且有公证遗嘱,小丽主张按公证遗嘱执行,小李主张按最后一份执行。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遗嘱,多份遗嘱内容不相抵触,根据相关规定,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应各自按规定执行,所以小胡的观点正确。 2、对于小静遗嘱,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且存在公证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小丽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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