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的第一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配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最为常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种继承权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相互扶持,经济和情感上紧密相连。 所以,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有权依法继承遗产。 二、子女 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范围较广。 其中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三、父母 父母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体包括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关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时,便享有继承权。 在遗产分配方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小静、小丽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应多分,小胡主张大家应均分,小静和小丽则称自己照顾小朱多也应多分。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依法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但并非必然能多分,需看其对小朱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小朱共同生活。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若不存在特殊情况,一般应均等分配。 3、小静和小丽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继承权。若确实对小朱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可主张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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