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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和公证书哪个效力高些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遗嘱和公证书的效力比较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公证遗嘱的效力变化
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曾经,在多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优先性。
这是因为公证过程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公证机关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现行《民法典》对其效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例如,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遗嘱中表明将房产留给大儿子,之后却又将该房产卖给了他人,这种情况下,就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而且,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如今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的效力。
二、其他遗嘱与公证书(非遗嘱公证)的关系
如果公证书并非是针对遗嘱进行的公证,而是对其他事项,比如财产赠与合同、委托书等进行公证,那么该公证书与遗嘱在各自的领域产生效力。
公证书主要是对其所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等事务的处置安排,二者不存在直接的效力比较关系。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判定遗嘱和公证书哪个效力更高,需具体分析其内容和性质。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表明将名下房产留给小李。之后,小朱却将该房产卖给了小胡。小朱去世后,小李认为公证遗嘱有效,要求小胡返还房产,小胡则以房产买卖事实为由拒绝,双方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此外,小朱还有一份对财产赠与合同的公证书,与遗嘱内容无关。

案情分析:

1、根据现行《民法典》,小朱将房产卖给小胡的行为视为对公证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所以小李不能依据公证遗嘱要求小胡返还房产。
2、对于小朱的财产赠与合同公证书,其与遗嘱在各自领域产生效力,不存在直接的效力比较关系,二者分别对不同事项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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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0: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