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法院如何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自书遗嘱法院的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形式要件 首先,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这是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确实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 比如,不能是他人代写后遗嘱人简单抄写,而应是遗嘱人独立完成整个书写过程,从文字内容到书写笔迹,都应具有连贯性和独特性,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确保遗嘱反映的是其真实意愿。 其次,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清楚注明书写的年、月、日。 这一规定是为了明确遗嘱的形成时间,方便在出现多份遗嘱或对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时,能够准确判断其先后顺序和时效性。 二、实质要件 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正确、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例如,不能是在精神错乱或意识不清的状态下立遗嘱。 其二,遗嘱内容需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干扰因素。 其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 三、多份遗嘱情况 若存在多份自书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在审查自书遗嘱时,会综合考量上述要件。 若均符合要求,通常会认定遗嘱有效并按其内容分配遗产;若存在不符情形,则可能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两份自书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第一份遗嘱注明日期且由其亲自书写、签名,但第二份遗嘱存在他人代写后小朱简单抄写的争议,且立遗嘱时小朱可能处于精神错乱状态,遗嘱还涉及处分部分他人财产的争议。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有效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从形式要件看,第二份遗嘱若被认定是简单抄写而非独立书写,不符合“亲自书写”要求;若未明确注明年、月、日,也存在形式瑕疵。 2、从实质要件看,若小朱立第二份遗嘱时精神错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他人财产,也不符合规定。存在这些不符情形,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应以符合规定的第一份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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