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指定继承人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嘱人有权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涵盖了多个亲属类别,具体包括: -配偶:与遗嘱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 -子女: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其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把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属于遗赠范畴。 比如,遗嘱人可以将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等。 需要着重注意的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并且,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这样才能保证遗嘱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指定给养子女小李,部分赠送给慈善机构,却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亲生子女小胡保留必要份额,引发小胡不满,小胡认为遗嘱不合理,要求重新分配遗产,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份额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指定养子女小李继承部分财产,符合法定继承人范围中养子女可继承遗产的规定,此部分指定在形式和实质要件符合法律时是有效的。 2、小朱将部分财产赠送给慈善机构属于遗赠范畴,若遗嘱设立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也是有效的。但因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胡保留必要份额,此部分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为小胡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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