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由谁来还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偿还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遗产且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 当死者留有遗产,且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时,继承人需承担一定的债务偿还责任。 这一责任是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进行清偿。 举例来说,假如死者的遗产经过评估,总价值为100万元,而其生前欠下的债务共计8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决定继承这笔遗产,那么就需要用遗产中的相应部分来偿还这80万元的债务。 也就是说,继承人要从所继承的100万元遗产中拿出8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剩余的20万元才是真正可由继承人自由支配的遗产部分。 二、有遗产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 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因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参与遗产的分配,也就不涉及用遗产来偿还债务的问题。 三、没有遗产的情况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任何遗产,那么其生前的债务通常就无法得到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因为没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基础,债权人也就无法从死者处获得债务的清偿。 总之,死者债务的偿还与遗产的有无以及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紧密相关。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80万债务,其遗产评估价值100万。继承人小李选择继承遗产,此时对于是否要用遗产偿还全部债务存在争议。此外,小胡去世无遗产,其生前有债务,债权人小静要求小胡继承人小丽偿还,小丽放弃继承,双方就偿还问题起争执。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小李继承遗产,按照法律规定,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所以要用遗产中的80万偿还债务,剩余20万才可自由支配。 2、小胡无遗产,小丽放弃继承,依法无需承担小胡生前债务偿还责任,小静不能要求小丽偿还,债权债务关系因无遗产而自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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