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有没有时效限制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存在一定的时效限制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生效时间 遗嘱的生效有着明确的时间节点,即立遗嘱人死亡之时。 在立遗嘱人尚在世的阶段,遗嘱实际上并未产生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遗嘱本质上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在死后分配的一种意愿表达。 在其活着的时候,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他可以随时根据自身情况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 所以,在这期间,继承人是不能依据遗嘱去要求继承遗产的,只有等到立遗嘱人去世,遗嘱才正式生效。 二、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时效 (1)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想要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清晰地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若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表示,那么在法律上就会视为其接受继承。 (2)而受遗赠人则有所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自己受遗赠这一情况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明确表示。 一旦到期没有作出表示,法律就会认定其放弃受遗赠。 三、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若因遗嘱继承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期间为三年。 这个时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知道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表明死后财产由小李继承。但在小朱在世时,小李就想依据遗嘱继承财产,小朱不同意。小朱去世后,小胡作为法定继承人想放弃继承却未书面表示,而受遗赠人小丽在知道受遗赠后超六十日未作表示。之后小静对遗嘱继承有异议,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在世时遗嘱未生效,小李不能要求继承,因为遗嘱生效时间是立遗嘱人死亡之时,生前财产所有权归立遗嘱人,其可随时调整遗嘱。 2、小胡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小丽超期未作表示,应认定其放弃受遗赠,这是法定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时效规定。 3、小静若提起诉讼,应在知道权利受损及明确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进行,符合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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