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需要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严肃且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比如,一个精神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没有受到精神疾病或其他影响认知能力的因素干扰下,就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比如被他人以欺骗手段诱导立下不符合自己内心想法的遗嘱,或者在他人的威胁逼迫下不得已订立遗嘱,这样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显然不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同样无效。 而对于被篡改的遗嘱,只有篡改的那部分内容无效。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随意处分他人财产,因为每个人只能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多种,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不同形式有各自法定要求,像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想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子女。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在病情发作时立下一份遗嘱。小胡为多得财产,胁迫小朱修改遗嘱内容。小朱在受胁迫下修改后不久清醒,后悔不已。此外,小朱在自书遗嘱时未注明日期,引发子女间关于遗嘱效力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病情发作时立遗嘱,此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所立遗嘱应属无效。 2、小朱受小胡胁迫修改遗嘱,该修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部分内容无效。 3、小朱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该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影响其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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