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立遗嘱房产给谁就给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老人通过立遗嘱确定房产归属的相关事宜,通常来说,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房产可依遗嘱内容明确其归属,但要满足特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存在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法律有着相应的严格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老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确保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书写完毕后,要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并准确注明书写的年、月、日。 而代书遗嘱则要求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所处分的房产必须是老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比如,该房产是老人通过购买、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的,不能将他人的房产纳入遗嘱处分范围。 同时,遗嘱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例如,不能在遗嘱中设置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来决定房产归属。 三、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老人需要意识清醒,思维清晰,能够准确、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若老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若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届时房产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等其他方式来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爷爷欲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小朱。爷爷先自行书写遗嘱,但未注明日期。后又请小李、小胡代书,可小李与房产继承有利害关系,且代书时只有一人见证。爷爷患重病意识不清时还修改过遗嘱内容,引发小朱与其他亲属对遗嘱效力及房产归属争议。 案情分析: 1、爷爷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准确注明书写的年、月、日”的形式要求,存在瑕疵。 2、代书遗嘱中,小李与继承有利害关系,且见证人数不足,不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此代书遗嘱无效。 3、爷爷在意识不清时修改遗嘱,此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修改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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