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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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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终审制解释

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另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二、二审终审判之后

在二审终审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诉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二审终审制的缺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上诉程序的发生。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上诉即第二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上诉审的作用,纠正第一审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错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及国家在立法上的不完善,致使第二审程序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笫一,在案件请示制度方面,极大地削弱了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关于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日分别下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对案件请示加以规范,使之制度化。所谓请示制度,就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或者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对于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方式予以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以司法解释予以批复。下级法院则往往以上级法院的批复为定案依据,对案件做出处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做出的批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必须遵照执行。案件请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存在,但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制度,实质上将两审终审终审制度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做出的批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必须照办。一审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批复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会根据本院或上级法院给予第一审法院的批复意见对上诉案件进行裁判,致使上诉流于形式。

第二,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审理案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试行法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规定,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尊重,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同时又有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迅速审结,避免重复劳动,降低诉讼成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151条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的原判决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根据该《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做出判决,而无视当事人对上诉请求以外的一审判决结果已经接受、没有异议的事实,干涉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有权予以纠正,而对于一审法院对于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如果上诉请求中没有涉及,当事人双方均无异,人民法院就不应过多的加以干涉,从而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二审终审制相关词条

  •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又称上诉法院,是指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的国家审判机关。

  • 二审程序

    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第二审民事案件

    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审理

  • 二审

    二审,又称上诉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 第二审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的和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法院。

  •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 二审中的调解结案

    二审中的调解结案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节如果达成协议,就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的结案制度。

  •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两审终审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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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