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书有效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书在“有效期”方面,通常并无严格界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一、证据类公证书 证据类公证书主要用于证实某一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所证明的事实没有发生改变,公证书就能一直作为有效的证据。 例如常见的房产产权公证,其目的是明确房产的产权归属。 当房产产权未发生变更时,这份公证书就长期具备效力。 这是因为公证书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变动,它能够持续、稳定地证明相关产权情况,在涉及房产产权的各类事务中都可以作为可靠的证据。 二、涉及时效性事项的公证书 有些公证书所涉及的事项本身存在时效性要求。 以涉及合同履行期限的公证为例,公证书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起到证明和监督作用。 一旦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超过了约定的履行期限,且相关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那么该公证书在这个具体合同事项上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因为此时合同相关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公证书所对应的时效性事项已结束。 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 在某些特定领域,公证书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期限的特别限制。 对于这类公证书,需要依据具体的规定来判断其效力期限。 不同领域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就一处房产产权归属产生争议,小朱拿出此前的房产产权公证书,主张房产归自己。但小李认为公证书已过“有效期”无效。此外,小胡和小丽签订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并做了公证,合同履行完后,小胡认为公证书应失效,小丽则持不同意见。小静涉及特定领域公证书效力问题也存在疑惑。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李的房产产权公证书争议,因证据类公证书在证明事实未改变时长期有效,房产产权未变更,该公证书有效,小朱主张合理。 2、小胡和小丽关于涉及时效性事项公证书争议,合同履行完毕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公证书在该合同事项上效力受影响,小胡观点正确。 3、小静涉及的特定领域公证书,应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判断效力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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