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第一继承顺位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财产第一继承顺位人员及遗产分配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扶持。 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相应权益,而且在一方离世后,有权继承其遗产。 例如,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在分割后,配偶可继承另一方的部分遗产。 2.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无论子女的出生情况如何,在法律上他们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比如,非婚生子女虽出生形式与婚生子女不同,但同样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的财产也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二、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比如,继承人患有重大疾病且无收入来源,就需要在遗产分配中适当多分得一些。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以及父母小静都主张继承。争议点在于小丽是非婚生子女,部分亲属认为她不应继承;且小李一直与小朱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而小静认为应均分。 案情分析: 1、小丽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所以小丽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 2、小李与小朱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能简单地进行均分,小静主张均分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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