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房产父母有份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房产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没有份的,下面分不同情况来详细说明:
一、婚后购买房产的情况 1.若夫妻双方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来购买房产,并且没有做出特别的约定。 比如夫妻二人工作多年积累的积蓄用于购房,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夫妻二人所有,双方父母是没有份额的。 这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若婚后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又分不同情况。 如果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房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购买房产的情况 1.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像这种情况,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以及双方父母均没有份额。 因为这是购买方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其财产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双方父母同样没有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婚后,小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朱认为房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小胡婚前购房登记自己名下,婚后与小静共同还贷,小静觉得房产应全归夫妻共有;小丽婚前付首付婚后与配偶共同还贷,登记在自己名下,配偶认为小丽父母对房产有份,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登记在小李名下,视为对小李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小李个人财产,小朱主张无法律依据。 2、小胡婚前购房登记自己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小静主张房产全归夫妻共有不合理。 3、小丽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自己名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主张小丽父母有份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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