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亡另一方立遗嘱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中,当一方不幸亡故后,另一方立遗嘱的情况会比较复杂,存在部分有效、部分可能无效的情形,下面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有效部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当其中一方亡故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和通常的做法,会将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其中的一半会明确划分出来,归属于生存的那一方所有。 这一半财产从此就转变为生存方的个人财产了。 生存方对于这部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拥有完全的自主处分权。 也就是说,生存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决定这部分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如何分配。 比如,可以指定由某个子女继承,或者捐赠给慈善机构等,这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遗嘱内容是有效的。 二、可能无效部分 而对于亡故一方所拥有的那一半财产份额,是不能由生存方随意处分的。 这部分财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可能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生存方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取得对这部分财产的全部处分权。 如果生存方在立遗嘱时,对亡故方的财产份额也进行了处分,比如将其全部指定给某个子女,而排除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这部分遗嘱内容就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是夫妻,小朱亡故后,小李立遗嘱。争议点在于小李对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的效力问题。小李想将部分财产指定给某子女,部分按法定继承,涉及对小朱份额的处分。 案情分析: 1、夫妻共有财产应先分割,一半归小李作为其个人财产,小李对这部分有完全处分权,其通过遗嘱指定分配的内容有效,比如指定给某子女或捐赠慈善机构等均受法律支持。 2、小朱的那一半财产份额需按法定继承分配,若小李在遗嘱中对这部分进行不当处分,如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权而指定给某子女,此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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